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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法律适用有四难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来源:连云港著作权律师
[导读]:  姚飞律师,连云港著作权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

 姚飞律师连云港著作权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法律适用有四难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以加框链接方式侵犯他人网络视频著作权被定罪判刑的案件...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以加框链接方式侵犯他人网络视频著作权被定罪判刑的案件。


  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处的邱处长告诉记者,近年来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13年1月以来,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28件44人,其中影视作品19件30人,文字作品9件14人。


  邱处长介绍,通过对已办案件梳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被侵权网站集中且侵权种类主要是影视作品和文字作品;侵权形式不再是传统的复制发行,而是;网络盗版;,即在网络环境下将他人影视或者文学等作品,直接上传至服务器;侵权行为入行成本低,间接获利高。


  邱处长表示,由于是新型案件,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四大难题:一是加框链接方式是否能认定为刑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二是认定以营利为目的证据难以调取。三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存在困难。四是入罪标准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法律规定将;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在500件 以上;作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定罪标准之一,但是电视剧数量是以;部;还是以;集;为单位计算,亟须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针对上述办案中存在的难点,海淀区检察院多措并举,努力破解查办难题。在侦查环节,积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包括对侵权网站进行勘验、截取视频固定证据,证实以深度链接方式侵权而非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引导公安机关在相关广告联盟调取支付广告费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营利目的。


  在审查起诉环节,该院一方面积极同被侵权方沟通联系,了解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另一方面及时调取著作权人权属证明,解决未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的证据问题。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该院邀请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召开互联网领域侵犯著作权刑事问题研讨会,就入罪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







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导读: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



  网络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


对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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