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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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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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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9日 来源:连云港著作权律师
[导读]:  姚飞律师,连云港著作权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姚飞律师连云港著作权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网络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的范围,那么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二、网络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


  三、我国《著作权》第9条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


  ①作者;


  ②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作为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必多言,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


  网页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网民的吸引,因而网站管理者都非常重视网页的设计,而且经常性地对网页进行改进,并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络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


  在这些过程中,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都有较大的投入。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同时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传播的高效性,而且纸媒印刷的成本较高,很多人选择在网络上发布文章,但是网络信息的复杂性,使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修改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审查准人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确保涉网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利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利。著作权人要求拥有作品的绝对专有权,而权利的相对性又不能容许它无限扩大。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正当的财产权利及其基于这种权利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的法律依据


  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现;第二,它具有原创性,纯系作者依法独立创造完成;第三,它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现,即任何自由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人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人使用互联网主机所阅读与下载的。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的潮流相符。报据1996年l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规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应当享有专有权。


  以上就是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的相关规定,随着现代社会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看到更多的被侵权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权。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找律师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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